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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祁锦雄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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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日开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开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祁锦雄辞去开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届时报开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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