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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和参加常委会活动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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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5日开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知情权,拓宽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活动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开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闭会期间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各工委室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开平市代表和驻开平市的江门市以上各级代表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涉及审议议题的相关工委室和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协助配合。

第五条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认真阅读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或议案,积极发言,也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列席会议的代表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列席会议时,必须全程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列席会议代表的发言等相关材料,会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选联任工委。代表提出有建设性、切实可行的建议应予吸纳,反映在常委会审议意见中。

第八条代表可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各工委室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每年初,办公室应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印发代表,让代表提前了解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条闭会期间,各项活动的承办工委室负责组织安排代表参加活动的有关工作,选联任工委协助。活动承办工委室应将活动安排、通知预先印发参加活动的代表,办公室按规定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时,应当围绕活动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情况,为参加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二条代表参加活动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可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交由选联任工委按规定处理。代表参加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和活动时代表的发言等相关资料由活动承办工委室整理,通报选联任工委。

第十四条选联任工委应当加强与常委会会议和活动承办工委室以及相关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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