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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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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5日开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7条和37条的规定和市惯例,决定邀请下列范围人员列席开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市委领导,市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镇人民政府镇长和驻我市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2、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我市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十届人大代表和江门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3、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4、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出席我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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