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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爱仲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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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5日开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7条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开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爱仲同志辞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届时报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

开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现因工作需要,本人请求辞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接受。

辞职人:刘爱仲

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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