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您当前的位置: 党务公开 > 纪律和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节选)
发布日期:2011-10-24
来源:null
打印
【字体:
内容导航: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从20102月起施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52个不准)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6个不准)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个不准)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8不准)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有8不准)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5个不准)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有5个不准)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有6个不准)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略)

相关推荐
 
 主办:中共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79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