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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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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要求和《开平市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树立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大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加强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其在业余时间进行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损人大机关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干涉其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四条 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纪国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各种社交场合和媒体、网络等平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

(四)利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日、工作调动之机,大操大办,敛财敛物。

(五)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

(六)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接受下级人大、监督对象、选举任免对象安排的游玩、度假和娱乐活动等。

(七)胁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参与为违纪、违法人员说情、拉关系活动。

(八)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台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或经审批后擅自变更目的地、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九)窃取或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

(十)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

(十一)其他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加强自我监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酗酒、滋事、酒驾等不注意公众形象的行为,或在公共场合、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

(二)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三)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官商勾结搞“傍大款”。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

(五)违规组织参加或在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内担任职务。

(六)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八)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损害他人声誉。

(九)不讲诚信,无故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十)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

(十一)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十三)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应加强自我监管的行为。

第七条 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廉洁修身慎行,谨慎参与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依法履职的礼物馈赠或者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参与下级人大、监督对象、选举任免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

(三)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四)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五)参与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

(六)参与各类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

(七)在微信、微博、社交网络等媒体发表敏感言论、文章以及转发各种小道信息。

(八)使用运动健身卡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

(九)到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院等场所消费娱乐。

(十)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八条 人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洁身自好,警钟长鸣。

(二)淡泊名利,勤俭节约,不盲目攀比。

(三)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言行举止谦虚谨慎、文明得体。

(四)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参与和宣传社会正能量的活动。

(六)参加各类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管理规定。

(七)见义勇为,抵制不良风气。

(八)培养良好家风,及时劝阻家人的不廉洁、不文明行为。

(九)尊重科学、拒绝迷信、移风易俗。

(十)多学习、多思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十一)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争做文明公民。

第三章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如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报市纪委处理。

第十条 人大机关全体普通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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