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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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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

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115日开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开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开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二、市委领导、市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镇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镇人大副主席,街道办事处主任和人大联络处专职主任,上级驻我市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我市出席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江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六、出席开平市政协十二届七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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